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2-19 点击量:0次
案例一:基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求偿权
基本案情:甲驾驶路虎轿车在高速公路被乙驾驶的轿车追尾,经交警认定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无责任,乙的轿车仅投保有交强险。事故认定后,甲乙就赔偿事宜未达成调解。事故后,甲为维修车辆花费四万余元。甲的路虎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甲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承保公司以“无责免赔”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甲应向侵权方即乙主张车辆损失。甲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修车损失。
讨论:1、甲能否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保险公司?
2、“无责免赔”的约定是否成立?
个人观点:根据“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条款的理解,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便是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理由。但此条款的约定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是相违背的,《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且在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的第二十四条中对代位求偿权也做了同样的约定。
本案中甲有向乙要求侵权赔偿或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的选择权,保险公司应当向甲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同时在赔偿后取得对乙的代为求偿的权利。
判决结果: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甲赔偿修车款四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向甲赔偿后,启动了对乙的追偿程序。
案例二: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赔偿责任
甲醉酒驾驶摩托车与乙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致甲受伤住院,后经鉴定甲构成七级伤残。事故经交警认定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肇事车的实际车主为乙,乙仅取得C照,不具备驾驶中型货车的资格,该车未购买交强险,且从2012年起就没有年检。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2014年,某运输公司与甲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同意解除挂靠关系,但该车仍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受雇于丙,为某拆迁办清运拆迁垃圾,拆迁办通过招标程序将清运拆迁垃圾的工作发包给某拆迁公司。
讨论:1、本案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2、应当在本案中如何承担责任?
个人观点:一、乙既是实际车主又是肇事司机,肇事车未购买交强险,乙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运输公司应与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运输有限公司因挂靠关系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运输公司与甲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解除挂靠关系,但该车一直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活动,应当认定双方仍然存在挂靠关系。其次,肇事车辆已经超过三年未进行检验(该车行驶证显示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3月),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的规定,该车已属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退一步讲,即便双方不存在挂靠关系,运输有限公司因非法转让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丙及某拆迁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与乙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乙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其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交强险”,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丙及某拆迁公司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四、某拆迁办因对承揽工作的选任有过错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拆迁办在选任中显然是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经法院判决,乙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丙及某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运输公司及某拆迁办不承担责任。
案例三、主、挂车的责任承担问题
1、主车与挂车分别投保了两个保险公司,主车保险限额为100万,挂车保险限额为5万,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分配保险赔偿金?
2、主车与挂车分属两个运输公司,主车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挂车未投保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个人观点:保险合同约定“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的保险人和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第一种情况时,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由主车的保险公司承担20/21,挂车的保险公司承担1/20。第二种情况时,由于挂车未投保保险,则由主车的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本人的观点一致。
上一篇:试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与改革建议 | 下一篇:执行程序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