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2-19 点击量:0次
2016年8月27日上午,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务部针对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对外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以及离婚后无过错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组织全所成员专门展开了学习与探讨。
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十八条规定了单方财产的范围,这是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房屋无疑是争议最大的部分,这不仅是因为房屋的价值高,也因为有关房屋分割的法律规定更加复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不过是对产权登记与赠与的关系进一步的明确,其基本精神还是与解释二一致的。
二、关于共同债务承担问题
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承担问题也是近年来离婚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离婚财产分割意见》共同构成了我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体系。但适用的范围、适用的条件有一定的区别,《离婚财产分割意见》一般认为是适用于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案件中,《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则应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的主要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如行使抗辩权,则需承担证明该债务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
针对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明确了夫妻一方无偿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根据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方的行为不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事实存在如何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司法实践和法院判例,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其不正当行为被另一方当场拿获的,严重伤害了其夫妻感情,违背了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夫妻义务,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虽然通奸行为不符合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赔偿要件,但应对法律规定做放宽性理解,通奸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通过本次探讨和学习,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将社会热点问题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始终秉承着钻研、创新、专业的态度,不断追随时代脚步研究法律问题,以期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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