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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可撤销可变更协议诉讼请求的确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12-19 点击量:0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某甲因想把闲置的钱放出去吃息就找到某乙,某乙就将某甲的31万元钱放给了某丙,但手续是某丙给某乙打了31万元借条,某乙给某甲打了31万元借条。至2013年10月某甲通过某乙先后从某丙手得到利息6万元,然2013年10月某丙突然被逮捕,某乙及时将情况告知给某甲。于是某甲在中间人的说和下,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1、现乙方向甲方归还现金150000元。2、甲方将乙方的原始借据交给乙方保管,并和某丙借款借据一同保管。3、待某丙刑禁出来时,甲乙双方共同向某丙催要款额,索要回款额先归还甲方。甲方得到协议后于2013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某乙归还剩余的16万元及利息。

二、案情分析

某甲虽然做的不好,但他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原告就是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的诉讼,但是该类诉讼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要想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进行。

三、办案经过

我是某乙的代理人,原告起诉后,被告咨询过我,因当时我不知道具体案情,被告只说欠别人钱被起诉,所以我认为赢不了就没有接收该案,好在被告开庭时只说协议有效不应该还钱,后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被告败诉后很是委屈,又来找我,这是我才详细看了全部材料,原来原告起诉的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1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可笑的是原告律师未请求撤销协议,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出应按协议执行,待向某丙要回款后归还原告,但从该协议内容可知,欠款系被告借原告的现金,某丙使用该笔现金当时原告并不知情,原告只是将原始借据交给被告保管,即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且该协议内容并未告知某丙,原告单方或与被告双方向某丙主张权利,均明显不妥,故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我看后很是为难,因撤销权期限还未过一年,所以我只能按被告的理由提起上诉。

上诉时2014年10月开的庭,开庭后二审审判员也认为协议有效,希望双方调解,调解的时间定在11月,刚好过了撤销期限一年,调解时我明确说:不同意调解,协议绝对有效,理由是原告并未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在很久的僵持下,原告作出了决定,撤回起诉。

谁知没过几天原告又以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依据是《民法通则》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其中(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理由是他认为被告说:被告告知他某丙几个月就出来”。开庭时我方提到一年撤销期时,被告一言不发。该案后经审委会讨论认为被告胜诉。

四、本案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办理我有一个可怕的预感:律师办案不能决定案件的胜败,但是由于你的疏忽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该案驳回可能是原被告案件的结束,但也可能是原告和其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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